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月10日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下称《意见》),从战略规划协同推进机制等10个方面提出了38项具体措施,以解决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体制机制、政策体系、治理方式等困难和挑战,适应新形势下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工作要求。文件着重提出了建设三个市场、打造一个系统、建立健全和完善七个机制以及两个体系。即:
建设三个市场
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加快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用能权交易市场、绿色电力交易市场
《意见》提出,统筹考虑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开发利用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将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及最低比重目标科学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推动地方建立健全用能预算管理制度,探索开展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加快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用能权交易市场、绿色电力交易市场。
打造一个系统
推动形成适合中国国情、有更强新能源消纳能力的新型电力系统
《意见》指出,推动电力来源清洁化和终端能源消费电气化,适应新能源电力发展需要制定新型电力系统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鼓励各类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对现有电力系统进行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性评估,在电网架构、电源结构、源网荷储协调、数字化智能化运行控制等方面提升技术和优化系统。
建立、健全和完善七个机制、两个体系
建立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财政金融政策保障机制;建立绿色低碳为导向的能源开发利用新机制;完善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实施的协同推进机制;完善引导绿色能源消费的制度和政策体系;完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治理机制;完善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机制;完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运行机制;建立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科技创新体系;健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安全保供体系。
《意见》提出,加大对清洁低碳能源项目、能源供应安全保障项目投融资支持力度。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统筹支持能源领域对碳减排贡献度高的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和现有低碳转型相关基金要将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化石能源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等作为重点支持领域。推动清洁低碳能源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开展市场化投融资,研究将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范围。
《意见》提出,创新适应清洁低碳能源特点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碳中和债等绿色债券,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项目的支持;鼓励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支持化石能源企业绿色低碳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