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大门”正式打开。接下来,我们需要关注碳市场能否顺利“营业”、能否让企业主动参与交易、能否发挥“利用市场机制倒逼碳减排”的作用。实现上述目标,不仅需要时间,而且需要机制。
不久前推出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全国碳市场奠定了大的机制框架,但其中的一些细节仍待优化。而要让市场真正建立起来,完善细节非常关键。因此,在全国碳市场开启的第一年,除了尽快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完善管理方法、落实市场目标、理顺价格机制。
主体规则够不够
2020年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以下称“《分配方案》”)。根据筛选结果,全国碳市场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共计2225 家,2225家企业的共同特点是,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但无论从交易角度看,还是从市场完善角度看,2225家的数量远远不够。
不够带来的第一个问题是导致配额出现富余。试想,开展全国碳交易后,企业的配额都有富余,市场价格就难以理顺,企业参与的热情也会受到影响。
不够带来的第二个问题是无法验证机制的合理性。从交易本身来说,只有参与者足够多,才能检验交易机制和规则的合理性,以便在后期及时调整和优化。如果参与企业少、交易完成得少,很多问题就难以被发现。
生态环境部曾指出,在发电行业碳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上,将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行业范围。我认为,其他行业纳入碳市场的速度应加快。在“十四五”期间,把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国内民用航空等八大行业纳入,才能实现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推进全国碳市场平稳有效运行和健康持续发展的目标。
除了扩大“重点排放单位”的范围,《办法》还需要完善处罚机制。
目前,《办法》只是部门规章制度,处罚力度低,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威慑力,也难以产生减排激励机制。 在惩罚机制上,欧盟的经验值得借鉴。欧盟碳市场(EU-ETS)在试运行阶段,企业每超额排放1吨二氧化碳,将被处罚40欧元。在正式运行阶段,罚款额会被提高至每吨100欧元,并且还要从次年的企业排放许可权中将该超额排放量扣除。由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创造出一种激励机制,让被纳入企业最大可能地以低成本方法实现减排。
市场流动足不足
2011年,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七省市开启碳排放交易试点,将电力行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的经验表明,从2013年开始到2020年年末,试点地区配额总量一共分配了约90亿吨,累计配额成交量约4.45亿吨, 换手率只有4.9%。
低换手率表明,配额仍然主要在大型央企、国企手上。但目前,国企、央企对于配额有自己的一套管控交易模式——一般不把配额拿到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等交易,而主要是履约前进行交易,即不够配额的企业去买进,配额富余的企业去卖出。
一个明显的标志是,每年6月履约之前,交易量会增加,而平时的交易量相当少。
同样是2013年至2020年年末,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交易情况则不同。尽管市场上存量不足1亿吨,但累计成交额达到2.68亿吨,换手率超过250%。
流动性对于任何市场都非常关键,合理充裕的流动性将有助市场良性循环。对于全国碳市场,要增加市场流动性、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度,需要把碳配额和CCER有机结合起来。
之所以要结合,是因为《办法》中明确,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CCER或生态环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减排指标,抵消其不超过5%的经核查排放量。
在我国经济持续复苏的大趋势下,5%的比例是否够用?如果不够用,与其用行政手段增发配额,不如尽快把CCER纳入全国碳市场交易并扩大抵消比例。这样做,也和利用市场机制倒逼碳减排的目标相契合。
价格信号强不强
在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碳市场需要成为国家减排的主力。为此,需要明确以下两点:
第一,国家主管部门需要设定减排目标。
只有设定目标,才能把碳减排任务有效分解到具体的行业,通过碳市场的整体配额设定来努力达成目标。但目前,相关部门向碳市场传递的信息不够准确,如果不能及时调整,全国碳市场所要达到的预期值可能会打折扣。
第二,价格的传递机制需要形成。
价格信号能准确地反映市场排放供需状况,是排放交易体系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的前提。排放权的价格要能有效传递给钢铁、造纸、冶炼等高排放企业,并影响其生产决策、技术路线和研发方向,企业如果不采取减排措施,就需要承担更多的碳成本。但是目前,价格传递机制还没有效传递到企业。
碳排放权的合理定价是一个事关经济和产业布局的综合性因素,企业应当将碳排放的价格纳入企业经营发展的整体规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