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则》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促进新能源消纳比例逐步提升和清洁能源高效利用,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指导和规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同时为更好衔接南方区域内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和绿电交易市场等,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为依据,并结合南方区域电力交易市场现状,对《规则》进行了修编。
2、电网企业如何参与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
依据发改价格[2021]1439号、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有关要求,《规则》明确电网公司参与南方区域跨区跨省市场方式为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政府间协议、国家下达的年度跨区跨省优先送受电计划,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预测优先购电用户及代理购电用户的电力、电量需求等;结合电力市场建设进展和发用电计划放开程度,代理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和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电力用户购电;保障供应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
3、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有哪些变化?
《规则》明确交易标的为电能量,分电量交易和合同交易两种。电量交易分为协议电量交易和增量电量交易,协议电量交易是指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地方政府框架协议确定的电量,增量电量交易是指协议电量之外,利用省间输电通道富余能力增送的电量,电量交易类型分为外送交易和直接交易。合同交易包括送电合同交易、发电合同交易和用电合同交易,合同交易类型分为转让交易、置换交易。
4、省间与省内交易如何衔接?
《规则》明确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应坚持优先保障电力有序供应、优先保障清洁能源消纳、优先保障西电东送战略的基本原则。首先通过市场交易落实跨区跨省协议,形成交易计划。跨区跨省协议计划确定后,原则上按照送端省区、西电东送(增量)、受端省区的次序依次开展年度、季度、月度、月内、周交易,结合电力市场建设进展及需求开展多日交易,实现跨区跨省中长期交易连续开市,逐步实现省间市场交易与送(受)端省份中长期交易协同开展。
在明确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规模并预留输电能力的前提下,也可以由相关交易机构分别组织送端、受端省内市场化交易和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不区分先后次序。
5、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电量有哪几类?如何结算?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偏差电量包括计划偏差和执行偏差。计划偏差是指调度计划曲线与交易计划曲线的偏差,执行偏差是指计量电量与调度计划曲线的偏差。
计划偏差出现负电量,若导致协议电量无法足额执行时,可在月度交易中根据市场主体协商一致意见进行滚动调整。若负偏差电量导致增量电量无法足额执行时,月结月清,不再滚动调整。
计划偏差出现正电量时,预招标电量根据调度出具的实际调用情况和预招标交易确定的价格结算;预招标电量外的计划偏差,优先按照购售电双方协商一致或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若双方协商不一致情况下,根据偏差原因,分别按保障清洁能源消纳和保障电力有序供应价格机制进行结算。
执行偏差按该送电类别的各类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结算。
6、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结算有哪些变化?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结算原则上以月度为周期进行结算、年度清算,根据市场需要逐步过渡至按“日清分、月结算、年清算”的模式。电力中长期交易电量分割顺序为:合同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量、优先计划电量、其他市场化交易电量、预招标电量。
7、《规则》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889 号)一致。原《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规则(暂行)》(广州交易〔2018〕1 号)废止。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注册管理、合同管理、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制度,经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