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的复函》(发改办体改〔2021〕837号)要求,正式印发《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试行)》。规则的印发标志着我国向构建“统一市场、两级运作”的电力市场体系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是中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省间现货交易开展背景
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印发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等一系列政策和规则,持续完善电力市场政策。我国电力市场体系日渐完善。
目前,省间、省内中长期电力交易机制已全部建立并常态化运行。省级现货市场取得积极进展,国家电网经营区六家省级现货试点单位均已实现了长周期结算试运行。但是,省间现货市场仅开展了跨区域省间交易,参与主体仅为富余可再生能源,尚未与省间中长期交易构成完整的省间交易体系。省间现货市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促进清洁能源大范围优化配置的作用和潜力仍需进一步挖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9号文中关于“建立规范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机制,促使电力富余地区更好地向缺电地区输送电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调剂余缺的作用”的要求,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在开展跨区域富余可再生能源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结合电网运行实际需求,进一步扩大市场范围、丰富交易主体、完善交易机制,利用市场化机制开展省间电力余缺互济,促进新能源大范围消纳,组织编制了《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试行)》。
省间现货交易规则主要内容
《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试行)》包括总则、市场成员管理、交易组织、日前现货交易、日内现货交易、交易执行与偏差处理、计量方法与结算原则、市场风险防控、信息披露、合同管理、免责条款、规则管理、附则共13个章节。
1.市场定位
省间电力现货交易定位于构建省间省内完整统一市场体系,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电网负荷需求动态变化特点,在落实省间国家计划和中长期交易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对富余电能资源进行大范围优化配置,促进绿色清洁发电和省间电能余缺互济。
2.运营机构
省间电力现货交易由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和区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组织运营,省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和电力交易机构按职责分工配合工作。
3.市场范围
经国家发改委电力现货专班建议,并征得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省间电力现货交易可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和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全部省间开展。
4.市场成员
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及市场运营机构。其中,发电企业包括可再生能源企业、火电和核电发电企业等;电网企业代理省内用户参与省间现货交易,加快健全相关配套政策机制,推动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参与省间电力现货交易,优先鼓励有绿色电力需求的用户与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省间电力现货交易。
5.交易品种
交易品种为卖方发电企业与买方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之间进行的电能量交易。省间现货交易以每15分钟的电能为交易标的,电力最小申报单位为1兆瓦。
6.交易组织
省间电力现货交易分为省间日前现货交易和省间日内现货交易。省间日前现货交易每日开展,组织次日省间电力现货交易。市场主体在交易日11时至11时30分申报分时“电力-价格”购售电曲线,在12时30分前完成次日省间日前现货交易集中出清。省间日内现货交易每日按固定时段开展,每段时长2小时,每日开展12次日内现货交易。
省间现货交易预期成效
省间电力现货交易反映出电能的时空价值,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能源资源的及时调配,同时其大范围、短周期的交易机制设计与新能源发电特性相适应,将有助于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提升电力供应保障能力、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省间电力现货交易有利于提升全网保供能力。通过省间电力现货交易,以市场化手段引导电能从平衡富余地区流向平衡紧张地区,激励发电企业在满足省内发电计划基础上主动顶峰发电,提升全网电力供应能力。
省间电力现货交易有力促进清洁能源消纳。通过更高频次的省间电力现货交易,满足西南、“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需要,实现清洁能源在全国范围的消纳,推动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助力“双碳”目标实现。